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简介
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创建于2008年5月。根据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8年5月文件《关于设立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潮机编[2008]82号),同意设立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为市建设局(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另根据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9年3月5日文件《关于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领导职级高配为副处级有关问题的批复》(潮机编[2009]3号)和2011年8月10日文件《关于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置内设机构问题的批复》(潮机编[2011]41号),同意我中心主任可按副处级、副主任可按正科级干部配备,内设综合股和工程股,各配备股长1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潮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颁布实施了《潮州市政 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潮府[2008]35号)。该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下称代建单位)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以业主的名义全程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该规定适用于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资)、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非独立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纳入代建管理: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环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它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按照 《 潮州市政 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潮府[2008]35号)的有关规定,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职能,协调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代建通知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
(九)审核项目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用款审批手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十四)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内设机构:
1、综合股
负责协调办理中心的行政、财务、党务、纪检等工作。
2、工程部
负责协调办理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