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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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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决定在我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制度。
一、群众来我局办事,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不可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含事业单位,下同)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科室,并交由承办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该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四)对进行一般性咨询的群众,要做好全面、细致的介绍工作,让群众确实听明白,感到满意。
(五)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三、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还应明确告知办理的科室等。
四、承办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制度。
五、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潮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给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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