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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科

受理事项及办事指南
 

   城镇规划科负责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及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负责燃气供气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管理。对城镇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燃气设计及施工单位资格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进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乡镇规划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城镇供水节水、供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1、审批1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立方米)燃气站、管道燃气设计规模在1万用户(不含1万户)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和瓶装燃气经营点;审批1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立方米)燃气站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使用许可证,管道燃气设计规模在1万用户(不含1万户)以下供气企业资质证书,瓶装燃气经营点经营许可证。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 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2、审批三、四级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3、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4、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5、审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6、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7、审批城市公共绿地的详细规划和绿地工程设计。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报送局领导审批。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8、审核1000立方米以上燃气站、管道燃气设计规模在1万用户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审核1000立方米以上燃气站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使用许可证,管道燃气设计规模在1万用户以上供气企业资质证书。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大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审核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9、审核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审核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10、审核一、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审核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11、审核风景名胜区树木砍伐。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12、审核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办事指南:申报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城镇规划科受理、审核。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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