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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 州 市 建 设 局

办事程序指南
行政许可申报条件,受理程序、时限
  一、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办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混搅拌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三、申办三级以下(含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申办市城区《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管局试行(潮府办函[2005]60号)  
  五、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办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申办新建燃气工程项目
  八、申办燃气设施改动
  九、申办城市新建燃气企业
  十、申办燃气使用许可证  
  十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属日常管理事项
  一、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潮州承接工程备案登记  
  二、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  
 
  一、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申报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需报资料:
  1、符合上述条件后,建设单位领取和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提供“第(一)项申报条件”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散装水泥凭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4、提供报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建设单位提上述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经窗口工作人员校核资料齐全,报主管科长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长核准发证。
  (四)受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收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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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办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混搅拌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工程。
  (二)需报资料:
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三)受理程序 :
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报, 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现场勘查)情况属实,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受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报告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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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办三级以下(含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一)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需报资料:
  1、申报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企业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建设局申请资质:
  (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3)股东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董事、监事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书;
  (6)公司住所使用证明书;
  (7)企业章程;
  (8)企业的验资报告;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证明和劳动合同;
  (10)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11)企业主要人员名册。
  2、申请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三)受理程序:
  收件-现场勘查-审核-会审、核准-发证、归档。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符合企业等级资质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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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办市城区《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管局试行(潮府办函[2005]60号)
  (一) 需报资料:
  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整个拆迁工程的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证明。
  (二)受理程序:
  收件-现场勘查-审核-会审、核准-发证、归档。
  (三)受理时限:
  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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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申报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专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报资料:
  1、广东省预售商品房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
  7、建设工程监理委托书;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工程施工合同书;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11、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12、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程序:
收件-现场勘查-审核-会审、核准-发证、归档。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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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办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都持有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事故质量事故。
  (三)需报资料:
  1、申报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建设局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2、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责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受理程序:
  收件-现场勘查-审核-会审、核准-发证、归档。
  (五)受理时限:
  经审查符合企业等级资质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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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办新建燃气工程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3、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二)需报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的经济、人口等情况,燃气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规模、气源分析及经济核算等;
  2、项目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3、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预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5、质监、消防、环保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
  6、项目的征地文件及红线图;
  7、项目初步设计蓝图,包括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布置图、工艺图纸等;
  8、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外地设计单位须提供外来企业登记备案资料)。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资料须采用A4纸。
  (三)受理程序:
  1、市区燃气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报;县级燃气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建设局申报,县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2、对资料审查完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及评审。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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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办燃气设施改动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2、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二)需报资料:
  1、申报改建(技改)工程项目的报告;
  2、申报改建(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不是原站的设计单位,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及原设计者的认可意见书);
  3、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外来单位须提供外来企业备案登记资料)。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资料须采用A4纸。
  (三)受理程序:
  1、市区燃气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报;县级燃气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建设局申报,县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2、对资料审查完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及评审。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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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申办城市新建燃气企业
  (一)申报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2、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3、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7、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有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8、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报资料:
  1、资质申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建设、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的建站审批文件或定点储灌站的审批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指一级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职称证书、职务聘书、身份证、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及工伤事故保险证明;
  6、燃气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
  7、燃气生产设施土建、工艺设备、电力电器、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资料;
  8、压力容器、槽车(船)使用合格证;
  9、企业管理制度及燃气操作规程;
  10、企业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和燃气抢险抢修预案;
  11、液化气供应企业的气源来源情况。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资料须采用A4纸。
  (三)受理程序:
  1、市区燃气企业向市建设局申报;县级燃气企业向县建设局申报,经县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2、对资料审查完整的燃气企业,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3、《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建设局核发。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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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申办燃气使用许可证
  (一)申报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4、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有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5、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报资料:
  1、燃气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建设、质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指一级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职称证书、职务聘书、身份证、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及工伤事故保险证明;
  7、燃气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
  8、燃气生产设施土建、工艺设备、电力电器、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资料;
  9、压力容器使用合格证;
  10、企业管理制度及燃气操作规程;
  11、企业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和燃气抢险抢修预案;
  12、液化气供应企业的气源来源情况。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资料须采用A4纸。
  (三)受理程序:
  1、市区燃气企业向市建设局申报;县级燃气企业向县建设局申报,经县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
  2、对资料审查完整的燃气企业,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3、《燃气使用许可证》由市建设局核发。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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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报条件:
  1、符合燃气销售点的布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来源;
  3、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文明服务、方便用户的措施;
  6、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修安全保障措施。
  (二)需报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设立燃气销售点的申请报告,跨地区设立销售点的,还应提供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设立燃气销售点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安全稳定供气的条件和方式、气源情况、销售点的选址、建设  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
  5、气瓶储放场所四至图和平面布置图;
  6、销售点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消防部门许可文件;
  7、销售点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
  8、销售点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及工伤事故保险证明;
  9、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设施资料;
  10、企业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和燃气抢险抢修预案;
  11、燃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或资料须采用A4纸。
  (三)受理程序:
  1、燃气经营企业持需报资料的第2 ~ 4项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级燃气经营企业需设立燃气销售点的,由县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燃气销售点经批准同意后,燃气企业方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2、筹建完毕后,燃气经营企业持需报资料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核发。
  (四)受理时限:
  经审查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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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日常管理事项

  一、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潮州承接工程备案登记
  (一)申报条件:
进入潮州市承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或参加上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
  (二)需报资料:
  1、领取并填写《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潮州承包工程备案登记表》;
  2、企业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
  3、注册登记申请报告(应简要说明申请注册原因、设置机构名称、人数、技术力量、资金和主要机械设备情况等);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包括进潮注册资金证明);
  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受权委托证明书;
  7、驻潮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8、进潮职称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其实项目经理及持证上岗人员证书;
  9、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及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10、外地企业进潮承接工程任务承诺书;
11、企业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
  上述资料及复印件应装订成册,并在报送资料时带齐所有证书原件校核合格后退回。
(三)受理程序:
外来 施工单位提上述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报,经窗口工作人员校核资料齐全,报主管科长及局长会议确认。
  (四)受理时限:
上述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颁发《潮州市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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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
  (一)申报条件:
市直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已完成竣工验收各项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需报资料: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6、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1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书》;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凭有关文件到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2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将备案文件收到日期的收据交给建设单位,作为换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凭据。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应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报备案文件。
  (四)受理时限:
  备案机关应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查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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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办单位: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Tel:0768-23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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