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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粤建价字[1998] 082号
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管理办法),已经省建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等工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第三条 工程类别核定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本,它是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都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第五条 实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制度,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施工招标前或施工报建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类别核定书副本,由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前凭副本换领工程类别核定书正本。
  第六条 申办《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必须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程设计图纸;
  (三)工程规划、计划立项批文等有关工程资料。
  第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和《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直、省属、驻粤中央、部队、省(境)外单位在粤投资项目和施工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八条 由于省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政策性调整或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而引起工程类别变更,应在发生后的二十天内向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该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自动作废,必须重新申办。
  第九条 各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之后,方可按规定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
  第十条 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必须严格按核定的工程类别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核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其编审的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无效。
  第十一条 工程发生下列活动时,应出示《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一)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编审工程预结算、工程标底(价);
  (三)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四)其它需出示工程类别核定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工程执行核定的工程类别、定额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没有《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而擅自开工;
  (二)不执行核定的工程类别;
  (三)不如实填报《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申请表》;
  (四)拒绝、阻挠对各工程执行核定的工程类别、定额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不按规定换领《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正本;
  (六)伪造、涂改《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第十四条 工程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其工程类别核定书无效,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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