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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附件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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