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发【2001】17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全省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延期使用的补充通知》(粤建管函【2002】3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建筑业企业使用新的资质证书,并按新的资质核定的承包范围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原使用的旧资质证书全部作废,一律停止使用,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二、未参与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其原承担的在建项目,必须在11月10日前报市建设局备案。请各县、区建设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清理,并按期汇总上报。逾期或不报送备案的,一经发现,视为无证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