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页]

中共潮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

潮 州 市 监 察 局

潮 州 市 建 设 局

                          

潮州市发展计划局   

潮 州 市 财 政 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潮 州 市 审 计 局 

潮检会字[2002]12号

印发《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罪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把反腐斗争和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土地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资金的监督,建立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潮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潮 州 市 监 察 局 
  潮 州 市 建 设 局
  潮州市发展计划局
  潮 州 市 财 政 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潮 州 市 审 计 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

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有形土地、建筑市场和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腐败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列重点建设项目:
        (一)由政府投资(含政府参与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以及外商或私人捐资委托政府实施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以及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
       (二)其他应列入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由潮州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代章,联席会议办公室由潮州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听取成员单位通报重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商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检查。
       (二)听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建设的情况汇报,在建设单位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形成同步预防腐败体系。
      (二)检察机关负责重点建设项目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忠于职守。
      (三)计划部门负责工程立项审批和上报,并对重大工程履行稽查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审计机关负责对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造价、竣工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土地招标拍卖、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八)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建设规划、土地招标拍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定期,如实向主管单位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工程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必须建立工程变更现场办公、集体决策制度;
       (三)必须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数据库,中标报告制度,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制度,工程变更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变更、修改、补充制度,资金拨付、使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算报告制度。
    第八条 工程决策应遵循民主化、科学化原则。决策前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或主观臆断。
    第九条 工程决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公正、准确、合理为中心,以程序监督为重点,以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为首位,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第十条 计划部门应认真审查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把好立项关,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并将工程决策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可以提前介入,并 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预算时要全面、完整、准确,不缺项、漏项,不高估、冒算,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由有编制预算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规范编制。
    第十四条 标底应按工程预算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进行编制,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检查。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还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土地利用事项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办理报批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应采用直接交付给物权人的办法,并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数据库及核查、抽查和公乐制度。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进入有形土地市场招标拍卖,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场外交易。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有形市场内外部监督体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秉公办事,杜绝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必须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无署真实姓名投诉的,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中标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任何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对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并实行建筑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并按规定认真搞好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高质量、高效率地搞好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有正当理由,设计变更要实行现场办公、集体决策制度,并经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签字盖章,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才有效。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调度情况、建设单位用款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会计基础工作,配备财会人员,单独建帐,在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户,准确、及时、清晰反映工程建设的财务活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经项目法人代表或负责项目的领导签字,根据财政部门核拨内容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在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按累计的工程款支付40-70%,项目竣工支付80%,工程结算定案后支付95%,余5%作为项目保修金。
    第二十七条 凡属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严格贯彻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监督工程师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均应配合,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碍其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责令停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每个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监督手册和向部门领导汇报,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得随意增加投资。
    第三十一条 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中标价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大包干,其竣工工程结算造价为:中标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不适宜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投标工程,其竣工工程结算造价包括:中标价(即合同价)、设计变更调整价、价格调整费用和工程索赔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施工签证等方面的制约机制。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十四条 列入审计计划和审计抽审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其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市审计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责任要分解到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决策、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勘察单位在地质、水文、测量等方面,设计单位在工程的构造设计和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等方面,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的验收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的监督方面,分别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都必须依法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行使职务权利的监督。计划、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内部纪检监察组织,要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全市形成全方位的同步预防网络。
    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数据库,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造价、进度、决算、竣工和计划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信息和依据,以便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预防联席会议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有效开展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督到位,实行工程同步预防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实行部门责任追究,查处和追究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或者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不管有无得到好处,均属于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如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二)无故拖延和拒绝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
       (五)发生贪污受贿行为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潮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潮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返回上页]
 
                   主办单位:潮州市建设局
                   协办单位: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Tel:0768-2393317
                        潮州市建筑业协会    Tel:0768-2393323
                   网站建设: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设计单位:潮州市关键策划广告有限公司网络部
                        Tel:0768-2205889  http://www.key-pla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