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经贸委(经贸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羊铁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0年远景目标计划提出的“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及干混砂浆的跨越式发展,现将《商务部、公安都、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下发《广东省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水泥 管理 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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