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预防工程招标投标职务犯罪,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 潮州市建设局是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投标现场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由市建设局指派,重特大工程必须有局机关纪委人员参加。
二、 建设局纪委负责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管理的领导干部及招标投标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监督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
三、 建设局领导干部及招标投标监督人员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四、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或违背招标文件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建设局领导和监察机关。
五、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保存建设工程开标全过程的录相、录音资料。指定专人负责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标书发售、招标答疑会、评标专家抽取、投标文件送达签收、开标评标等环节的见证服务和记录,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应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内设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加强反腐倡廉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 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市建设局进行备案。属市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直接报送市招标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 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其招标人的招标内容应包含专业工程及附属工程,不能肢解项目招标。若专业工程和附属工程因设计或其它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招标,则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并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内容。未列入中标内容的专业工程及附属工程,必须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 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招标人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增加不合法条款,应立即予以纠正,若劝阻无效,必须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招标人及监标人员必须查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证件原件,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证件不是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在开标过程中校核),或不是投标企业人员(提供调动证明无效,以项目经理证原件认定的单位)则以投标人出卖资质论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并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十、 在评标期间监督人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否则,视其影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果后,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证原件(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上缴市建设局现场监督人员,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单位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领回项目经理证原件。
十二、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潮州建设信息网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有接到投诉信件或投诉电话,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若投诉内容属实,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并由市建设局审查确认。
十四、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建设局。
十五、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监督检查。
十六、 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建设局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报市建设局,检查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
十七、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报市建设局。若审定结算价超过中标价,且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局报送《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的,市建设局将及时向执纪执法机关报告,由执纪执法机关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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