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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条文内容和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使行政审批服务与反腐败同步预防结合起来。
第三条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界定我局行政审批的范围职责,局办公室根据局务会研究的具体审批内容和事项,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并向局务会反馈和汇报情况。
第五条 各职能科按照各自业务履行相应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办事原则,规范各自的办事行为。
第六条 各职能科要根据办事公开的原则,将办事内容公布上墙,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或在政务公开栏和网站上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不得超越规定时间,如果特殊原因也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更不能刁难或吃、拿、卡、要,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人的投诉要认真研究,给予合理解释或纠正。
第八条 根据责任原则,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其许可对象的监管,不应当只批不管放弃责任。要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所在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条件,显失公平、公正、合理。但一经发现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或超越范围活动,要及时查处,做到尽职尽责,不得要钱交易,徇私舞弊。
第九条 如果一项审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科室),主批科室要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办理,不得多头或重复审批。
行政审批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另立项目乱收费。执罚要依法,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人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执罚要公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对行政审批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局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建设局内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依法行政,服务高效、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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