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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根据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如下监督制度。
一、 述职述廉制度
(一) 市建设局党委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述职述廉一次,并将廉政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述职述廉可一并进行,也可分开进行。
(二)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对照本人在政治思想、廉洁从政、效能建设、执行制度、政务公开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成绩、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使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做到接受群众监督和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 述职述廉时要提前5-10天报告局党委,局党委要派员参加,并对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存档备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二、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二) 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应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召开,班子及成员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主生活会,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协助确定主题或重点,对于流于形式,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三、 严格信访处理制度
(一)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规则和规定,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研究和解决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上级交办件或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二)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局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四、 督查制度
局党委建立督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一) 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二) 督查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列席被查单位的党政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五、 执行谈话和诫勉制度
(一) 市建设局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不定期与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 局党委、纪委领导对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三)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局党委、纪委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局纪委留存,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纪委。
市建设局党委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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