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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更好地推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努力完善局机关日常议事决策机制,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二、市建设局日常决策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日常议事决策工作分为一般事项、重要事项和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党组会议讨论决议。
三、一般决策事项包括:(一)列入正常业务的工作事项;(二)符合法律、法规的核准事项;(三)下级单位(部门)请示的属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事项;(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事项。除本《规则》第六、七条规定外,一般决策事项由各分管副局长负责实施。
四、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有关科长或属下单位正职领导可列席会议。
五、局务会议或局长会议讨论决策工作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科室汇报有关情况及科室拟办意见;(二)分管副局长提出处理意见;(三)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集体讨论;(四)局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形成决议。
六、建立专家前置审查制度。凡属涉及企业资质、资格、规划(设计)方案、大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要或重大决策事项的,必须实行专家前置审查制度。由分管副局长(或科长)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向局长会议(局务会议)汇报审查意见,由集体讨论决策。
七、重要(重大)事项、大额资金开支实行局长会议集体决定制度。凡涉及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的重要(重大)经济事项及单项总开支额超1万元的财务开支,由局办公室将相关事项调查情况、相关事项事前计划及事后的结算情况向局长会议报告,由局长会议集体决定。
八、副局长负责处理各自分管的工作,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应主动同有关副局长商讨决定。难于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及时向局长请示。
九、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可进行重要(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后应将处理意见或结果及时向其他领导通报,确保工作大局的需要。
十、本《规则》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下属单位的议事决策工作可参照制订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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