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200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价字[2003]79号文颁布执行。为切实做好省计价依据的实施,根据市建设局潮建[2003]3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办法
1、从2003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2001]135号)同时停止执行。
2、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省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3、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4、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二、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3、广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其对应的综合定额子目,用于指导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分析。
4、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可自行确定市场价或参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工程结算需要调整时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5、根据我市实际,现阶段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同时提供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的明细内容供投标人参考。
三、关于定额计价
1、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要严格执行计价依据的规定。
2、编制标底、施工图预算:
(1)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价差,按综合定额抽工调整。
(2)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价差,按主、次材划分(主材的范围见附表,除附表所列以外的材料为次材,但不包括琉璃瓦、西班牙瓦和瓦配件)。主材市场价可参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自行确定。为方便计算,次材价差可参照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系数计算(以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也可自行确定调整办法。
(3)分部分项工程的机械台班价差,第二类费用中的人工、燃料、动力如发生价差,按市场价套入,形成新的机械台班价格,其与综合定额台班价格的差额作为机械台班价差处理。
(4)措施项目应包括价差和利润。
3、投标报价时,其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可参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自行确定市场价。
4、人工、材料、机械价差结算需要调整时,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5、人工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经综合分析,本期人工日工资为一类工22.00元/工日、二类工20.00元/工日、三类工18.00元/工日。(今后各期详见《潮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四、其他问题的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市建设局潮建[2003]59号有关规定执行。
2、措施其他项目属指导性费用,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鉴定,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按综合定额A13有关说明计算。
3、规费是强制性费用,应统一按综合定额A15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现阶段实际,施工噪声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4、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堤围防护费(即防洪工程维护费)不分区域均为0.15%列入规费。
5、税金指营业税及附加(即二税一费),在我市区域内按市区3.413%、县级镇3.348%、县以下村镇3.22%。
6、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与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03年)配套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1、建筑工程定期公布的主要材料。
2、建筑工程(定额计价)计价程序。
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