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370号)精神,现就我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由房屋业主或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 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标准。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各白蚁防治企业应在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费用。各白蚁防治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把该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物价、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包治期按规定为15年。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将定期通过“潮州建设信息网” (http://www.czjsw.net)向社会公布全市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各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七、各白蚁防治企业应依法经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至 2004年12月底止。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
二OO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