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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试验区建设局、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全省住宅与房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以及采取售后出租或者变相售后出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贯彻执行省建设厅、物价局印发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要使用省建设厅、工商局印发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均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及各类二手房实行总价交易。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楼盘),都要在售楼处设置“两栏”,即宣传栏和公布栏。
宣传栏的必备内容:
1、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
2、公司概况;
3、购房常识。
公布栏的必备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该项目(楼盘)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预售楼盘平面图,并标明每套销售情况及总价;
5、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6、向购房者做出以下八项承诺的内容:
(1)、保证住宅的开发和产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保证提供齐全有效的产权登记资料;
(3)、保证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使用;
(4)、保证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5)、保证住房销售服务让用户满意;
(6)、保证住房面积不“短斤缺两”;
(7)、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
(8)、保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兑现有关承诺。
四、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楼处”都应按本通知的具体要求设置
宣传栏和公布栏。各县区建设局对各售楼处的“两栏”应督促其落实并加强监管,市建设局在随机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将于今年6月上旬组织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所有商品房售楼处进行交叉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责令其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况责令停止预售,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该项目(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县区建设局、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检查、自查情况于5月30日以前上报我局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五、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建房函【2002】48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按规定把全市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信用情况,通过“潮州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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