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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粤建材字[1997]72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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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收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的计算方法
  1、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
  2、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白扒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1)六层(含本数)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2)七至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十七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三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休积每立方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3.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每半年征收一次。

  (三)预交专项资金办法专项资金由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或提供水泥的建设单位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责缴交。
  1、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或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持项目的有关文件,到主管机构或委托代 征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1)国家和外省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主管机构负责征收;在市、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主管机构负责征收;
  (2)省属建设工程项目,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主管机构负责征收;在市、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主管机构委托市、县主管机构代征收。
  (3)市、县属建设工程项目,分别由市、县主管机构负责征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发票和有关证明,才准予办理施工手续或发给《施工许可证》。
  2、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上述规定,到相应的主管机构补交其工程项目未完成部分的专项资金。未有交纳专项资金原始发票和有关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竣工验收。
  3、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实际生产能力使用水泥总量,在年度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到同级主管机构预交专项资金。
  4、各单位向主管机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自报水泥使用总量中使用外省水泥的数量,主管机构按其自报的使用木省或外省水泥数量分别按每吨8元或16元的标准预征收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退回手续时,按实际使用数量多还少补。

  (四)预收专项资金的退回与补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退已交的专项资金,经主管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逾期不申退的,己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回;超过规定期限,仍使用袋装水泥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符合退回条件的企业,应在年终后二个月内到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办理,逾期不申退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由于交通、场地等客观原因,经主管机构批准可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上述不予退回的专项资金,全部转入财政专项资金专

  (五)专项资金帐户管理各级主管机构必须在同级建设银行开设“预收专项资金户"帐户,预收的专项资金,要全部存入该户,并指定专人进行核算管理;被批准委托代征的单位,应在主管机构指定的建设银行开设"代征专项资金户"帐户,不能与其他帐户串用。代征单位应在每月10目前,将上个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转入主管机构的"预收专项资金户",不得直接提取手续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主管机构会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制定后颁发执行。

  四、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与监督,制止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对已开工但未交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机构应责令其补交,未补交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各种验收手续;未按规定缴交专项资金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制品企业,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给予警告,并不给予资质年审。各级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要按执法职权,对当地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施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规定》,未预交专项资金或未持有主管机构批准而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退回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机构责令退回,未退回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主管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各级主管机构及其委托代收专项资金单位在审核水泥使用总量、预收、退回专项资金时,对违反《规定》的经办人,由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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