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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材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省府令第12号),根据我省当前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职责,尽快建立和健全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建委"三定"方案,从有利于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考虑,抓紧把主管机构的隶属关系理顺。要努力建立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地级市主管机构一般要求有4一6人,县级(县级市)主管机构2一4人。市辖区一般不再设主管机构,由市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主管机构的业务受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导。市、县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编制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
(三)依照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主管机构的专项资金的征、管、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四)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疑土发展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评选先进等工作;组织开发及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提供服务。
(六)按照《规定》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提出上项前的审查意见。
二、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使《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修编规划时,合理设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要本着有利于"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原则,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引导和鼓励建设工程使
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年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的要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使用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水泥生产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散装率,并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出厂。各级主管机构要坚决执行《规定》,对从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经销、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对经销、储存的散装水泥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使用该批水泥的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公开通报。对从事散装水泥运输者,若发现货不对版,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各级主管机构要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投诉,并作出认真负责的处理。散装水泥供应、经销、运输、储存单位和混凝土搅拌站,要配合各级主管机构做好统计工作,在每月3日前,向同级主管机构报送月报表;市级主管机构将所属县(县级市)及木市情况汇总后,于每月7目前报省主管机构;省主管机构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国家散办。
三、认真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一)专项资金征收对象
1、工业与民用、部队、人防等建筑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2、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水库、堤坝、电厂(站)等水利、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各种矿业等能源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3、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上述工程项目。
4、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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