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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做了修正,并于六月八日粤府[2000]34号文(以下简称34号文)颁布实施,根据我市当前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34号文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职责,重视和支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34号文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34号文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对末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使34号文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
三、各级主管机构要坚决执行34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不得扩大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四、各级主管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从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经销、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投诉。并作出认真负责的处理。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投诉电话,23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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