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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推广发展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市政府于1995年4月2日批准成立"潮州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同年5月30日成立"潮州市建委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组织、征收、管理、协调工作。1996年7月4日市政府下发潮府办[1996]52号文,调整充实了市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成立"潮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原"潮州市建委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工作,隶属市建委(现市建设局),并配编6名,作为常设机构,是潮州市建设局主管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承担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行使统筹、组织、协调、监督的行政权力,对属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2、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征收、管理和统筹安排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负责散装水泥的统计、信息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5、负责散装水泥事业的咨询服务、宣传教育等。
6、会同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的生产、运输、中转、储存、使用的主要问题进行衔接和指导、协调、管理、监督。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8、负责对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9、完成市政府、上级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受理事项: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退(核准事项);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贷(审核事项);
4、散装水泥中转企业经营资格(正常职能管理);
5、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的申报(审核事项);
6、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申报(审批事项);
7、散装水泥质量及其它欺诈行为等问题的投诉。
受理的时限:
有关资料齐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在当日实施;其它受理项目在7至15个工作日内实施。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
3、《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1997年3月通过,2000年5月15日修正)
4、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
5、《潮州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潮府[1998]31号)
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接受市政府、市建设局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
投诉电话:2393327
办事指南;
一、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规定,水泥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二、办理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备资料
(一)
计委立项原件;
(二) 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
(三) 规划图。
三、办理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备资料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货票;
(三) 有效散装水泥货票;
(四) 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提供的工程项目水泥结算指标用量核定表(包括地基基础、上部工程及附属工程全部定额分析量)。
四、注意事项
(一)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须持上列第三项有关资料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申退已缴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逾期不申退的,已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
(二) 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违反规定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并不予办理各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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