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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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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谦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促进交易中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责任范围
  1、交易中心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的方针落实"一岗两制"制度,即在岗上既要负工作责任,又要负廉政责任,认真履行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2、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3、交易中心支部书记、主任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交易中心领导班子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主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行风职业道德教育。
  3、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为群众做表率。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6、领导、组织并支持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交易中心书记、主任对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直接责任:
  1、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制度法规,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加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部署和检查,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3、监督检查所属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组织廉政考核,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4、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5、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交易中心副主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直接责任:
  1、协助主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中心业务工作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监督。
  2、协助主任经常分析、研究中心业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和制定有关措施和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规定,并检查督促属下业务人员按章办事。
  4、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5、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交易中心行政组长、业务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借故拖延,不互相推诿,不有意刁难。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4、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
  5、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报名、抽取评标专家,见证开标与评标等事宜。

(四)责任考核
  1、中心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可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等结合进行。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3、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实施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情况和结果,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服,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授意、指使、指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政策、弄 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 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凡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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