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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房协函【2004】1号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岗位资格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第33条规定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精神,市建设局根据我市历年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人员应到省培训,造成企业经济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节约参培人员经费,决定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和市建设技术培训中心,请省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在我市举办一次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二○○四年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开始接受报名并拟定在今年四月下旬举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班目的
邀请省每年在我市举办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旨在提高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质量标准,逐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档次。并保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开展。
二、培训对象及人数
(一)培训对象:凡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且未取得岗位培训资格证的人员都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人数: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求,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不少于8人;临时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不少于6人。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对照上述资质等级对应的培训人数,未达到人数的请报名参加培训。
三、报名地点和办法
请各企业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于4月9日前报市建设局技术培训中心(建设大厦十八层,联系电话:2393097,联系人:臧春丽。)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和申报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信用档案登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各企业要重视和珍惜省每年在我市举办培训班的机会,对照企业自身人数,对不符合规定的,请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提前报送到市建设技术培训中心。
潮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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