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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 州 市 建 设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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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建[2003]43号


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3]351号《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各有关单位及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省建设厅文件精神协商确定执行办法,如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3]351号文。

·关于报名参加2003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十五”计划期间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的通知
推行"阳光作业" 取得显著成效
·二 OO 三年《潮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征订通知
·推散用散、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潮州市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5年规划
·举办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竞赛启事
·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指导调整建材价格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建设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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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粤建价函[2003]351号

 

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全省钢材市场的调查反映,今年以来,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涨幅已超过2002年平均价的20%以上,其上涨幅度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钢材在建筑上是主要用材,对工程质量影响极大。为稳定建筑市场价格,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对钢材结算价格作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按定额计价办法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时期钢材参考价为基础,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价差的调整办法。
  二、按单价包干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钢材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时期钢材参考价的平均值为基础,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结算单价或钢材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改变。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建筑 工程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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