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定期上报广东省
城镇燃气供应情况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市直燃气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定期上报广东省城镇燃气供应情况的通知》(粤建建函[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城镇燃气供应情况统计是及时准确了解燃气供需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燃气行业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建设局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统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好燃气统计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二、各燃气企业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认真履行统计义务和责任,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燃气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统计数字,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城镇燃气供应情况统计表实行季报制度,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每一季度上报一次。
各燃气企业应于统计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供应情况统计表(附表一、附表二)报送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市直燃气企业报送我局燃气管理科,县属燃气企业报送县建设局。
各县建设局负责对辖属企业上报的统计表进行汇总,并于统计季度结合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汇总表(附表三)报送我局燃气管理科。
四、原我局制定的《燃气储存企业生产情况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情况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生产情况表》等统计报表制度继续执行,请各县建设局和燃气企业按时上报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