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城区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进行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湘桥区、枫溪区建设局,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规定,我局将对市城区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且有效期限满一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有效期限内有开发经营业绩的企业,应依法向我局申报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对于在有效期内有开发项目,但未有开发经营业绩的企业,请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局作《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续延申请。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注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1、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2、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
3、有不良经营行为的;
4、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核定工作的。
四、区属的企业,由区建设局负责初审后再上报。
五、本次资质核定工作期限截止2008年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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