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
计算办法等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价管理,合理确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经商同市建筑业协会研究,现就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算办法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按建筑面积计算保险费适用于可以用面积计算的一般工程,现调整为:适用住宅和工业厂房工程;除住宅和工业厂房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均按工程造价计算保险费。
二、与建筑工程同时承包(同一承包人、同一承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不再单独计算保险费。
三、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计算保险费。
四、除上述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的保险费计算按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潮建造[2006]13号)规定不变。
五、意外死亡、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费(率)的计算标准及计算基础按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潮建造[2006]13、16号)有关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尚未结算的不作调整。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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