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施工、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和市质监站: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6]151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6]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定期组织检
查、抽查,每季度应将本单位、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情况报送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