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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潮建造[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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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持证人员:

  我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从业人员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已结束,并已获上级部门批准。为加强证书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6年12月5日起市直、潮安、湘桥、枫溪的单位凭单位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到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下称新证书)及专用章;饶平县单位(个人)直接到饶平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领取。

  2、换发新证书后,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建设工程概预算员从业专用章停止使用。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发证过渡期,在此期间新(原)证书、专用章可同时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换发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业章。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律作废。

  3、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应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造价师或造价员专用章,否则,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一律无效。不具备造价师、造价员资格者,一律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核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资格证书核定的专业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业务,若超越资格证书核定专业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5、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含专用章)、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含专用章)持有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服从我站管理,不得将证书(专用章)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现上述各种情形,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6、原我站发出的《关于我市统一使用潮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员从业资格专用章的通知》(潮建造[2003]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作废。

  7、本通知由我站负责解释。

附新旧印模:

        

       新印模                       旧印模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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