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6]7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目前,我省深圳、广州等市已陆续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附件1、附件2)。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当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附件3)。
二、定期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个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提交一次监理报告,每月上旬提交上月的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施工质量监理报告
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
4、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5、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
(二)施工安全生产监理报告
1、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总包及专业分包公司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情况;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订、评审和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上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
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堆放和装运是否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
6、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安监机构发出的安全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7、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当有新进场的专业承包公司或分包公司时,须报告现场管理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
三、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的形式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一)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二)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三)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机构的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和研究,适时调整监督重点。当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机构报告的问题。
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和巡检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