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
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行为,避免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稳步推进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潮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潮建[2006]35号)、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商同潮州市建筑业协会研究,现就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列在规费项下。具体详见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潮建造[2006]5、6、7、8、9号文件;原文件中计算基础“按市有关规定计算”取消,改按本文规定计算。
二、全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采取统一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及其他相关事项按潮州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对外公布的《潮州市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的条款执行。在省未统一保险费率之前,现阶段我市统一执行的保险费率为:
1、意外死亡、残疾保险
(1)、按建筑面积计算保险费(适用于可以用面积计算的一般建筑工程):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2)、按工程合同造价计算保险费(适用于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等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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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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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万元(含)以下 |
3千万以上至1亿元(含) |
1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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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0.70‰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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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拆迁、隧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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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1.10‰ |
1.00‰ |
按工程合同造价计算保险费,单笔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按建筑面积计算保险费(适用于可以用面积计算的一般建筑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
(2)、按工程合同造价计算保险费(适用于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等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
1)、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为合同造价的0.24‰;
2)、装修、拆迁及其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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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合同造价100万元及以上 |
合同1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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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计收比例(占造价‰) |
0.24‰ |
0.36‰ |
三、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计价,保险费计算时,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参照《潮州市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中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以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为计算单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3万元(以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2万元为计算单位)一并计算,结算按实际购买的保险费计算。
四、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按我站出具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的有效凭证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承保单位应将承保项目收费单据复印件一并送我站和潮州市建筑业协会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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