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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建造[200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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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防护费)
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06]3号)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的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为按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我站2006年3月25日发出的文件:潮建造[2006]5号、6号、7号、8号、9号所附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和定额计价程序表中规费项下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费率0.15%调整为0.1%,其计算基础按原所列不变。
上述费率调整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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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