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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建造[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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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省建设厅制定的《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价字[2005]149号文颁发施行。为切实做好省计价依据在我市的实施,根据市建设局潮建[2006]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办法

  1、从2006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粤建价字[2003]83号)同时停止执行。

  2、凡在2006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计价。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

  3、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4、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城镇管辖范围内,以及建筑物、建筑群之间和大型建筑物内外的园林建筑和园林绿化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定额计价办法计价。

  二、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3、《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对应的综合定额子目用于指导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和综合单价分析。

  4、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可自行确定市场价或参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工程结算需要调整时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5、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逐项进行编制。

  三、关于定额计价

  1、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要严格执行本计价依据的规定。

  2、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1)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价差,按综合定额抽工调整。

  (2)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价差,可参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自行确定市场价进行抽料调整。为更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和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本计价依据的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发布次材价差调整系数。

  (3)机械台班价差:第二类费用中的人工、燃料、动力如发生价差,按市场价套入,形成新的机械台班价格,其与综合定额台班价格的差额作为机械台班价差处理。

  3、人工、材料、机械价差结算需要调整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调整的具体办法。

  4、人工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经综合分析,本期人工日工资为二类工26.00元/工日、三类工24.00元/工日、四类工22.00元/工日。(今后各期详见《潮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四、其他问题的规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不可以竞争费用,无论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采用定额计价,无论是招投标工程还是非招标工程,计价时均应单独列项并按本计价依据相关子目及规定费率计算。
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补充内容和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措施其他项目费属指导性费用,供工程承发包方参考,按合同约定执行。按费率计算的已包含利润,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应一并计算利润。

  3、规费是强制性费用,应统一按综合定额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现阶段实际,防洪工程维护费(不分行政区域)仍按0.15%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声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4、税金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我市区域内按市区3.413%、县级镇3.348%、县以下村镇3.22%。

  5、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中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与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配套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1、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程序表。

  2、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定额计价)计价程序表。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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