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人[2005]217号
───────────────────────────────
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2005]3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事局 潮州市建设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